建築執照
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以上建築執照,業主均須委任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相關法規檢討申請。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以上建築執照,業主均須委任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相關法規檢討申請。
申請建築執照通常需要檢附申請書、建築師委託書、建築師簽證表、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及視個案情況需檢附的圖說、同意書等,具體文件要求依據各地方政府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建築執照通常分為圖審階段以及竣工階段。
圖審階段,會有執照掛號、執照初審及複審作業,待執照核准還有行政程序,核對正副本申請書圖文件,最後領得建築執照(建照、拆照、變使、雜照)圖審核准,才可以據以施工。
建築物竣工後,需申請備齊使用執照書圖文件送審,待領得使用執照,才可以合法使用。
圖審階段,會有執照掛號、執照初審及複審作業,待執照核准還有行政程序,核對正副本申請書圖文件,最後領得建築執照(建照、拆照、變使、雜照)圖審核准,才可以據以施工。
建築物竣工後,需申請備齊使用執照書圖文件送審,待領得使用執照,才可以合法使用。
建造執照是由開業建築師依業主需求將設計繪製完成並依建築相關法規詳實檢討,使其具合法性及安全性之建築設計,待領得建造執照後,營造單位須按圖施工。
而使用執照則是在建築物施工完成後,確認符合安全規範,及確認竣工圖與現場一致並檢附相關廢棄土運棄證明、繳納空汙費、檢具相關材料證明或繳納保證金...等,經審核無誤核發使用執照後,才允許正式使用的許可。
而使用執照則是在建築物施工完成後,確認符合安全規範,及確認竣工圖與現場一致並檢附相關廢棄土運棄證明、繳納空汙費、檢具相關材料證明或繳納保證金...等,經審核無誤核發使用執照後,才允許正式使用的許可。
資料建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