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送審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只要涉及以上範圍變更,都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喔。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只要涉及以上範圍變更,都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喔。
- 未依圖施工:
裝修內容與申請圖說不符,例如隔間位置、尺寸與設計圖不一致。 - 防火區劃不符規定:
未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符合一小時防火時效至頂之區劃牆壁。 - 消防住警器設備未安裝或安裝後漏未拆除保護殼
- 新增違建或既有違建未設置符合法令尺寸之緊急進口(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120公分以上或直徑100公分以上之圓孔)
資料建置中